(2017)吉0191民初0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立宽、冯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立宽,冯向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1749号原告: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街3697号。法定代表人:侯杰,该公司经理。被告:张立宽,男,汉族,1969年4月15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被告:冯向红,女,汉族,1973年1月19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原告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立宽、冯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于2017年7月24日上午9点开庭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陶海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