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巧军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806号刘巧军,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邢台桥西区。刘巧珍,女,1954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临城县。刘巧岗,男,汉族,1956年10月3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临城县。刘巧林,男,1960年1月30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临城县。赵合存,女,汉族,1935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桥西区。刘巧军申请刘巧珍等继承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346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巧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称刘巧军在房管局自行办理过户手续,故此撤回对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撤销。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刘巧军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2017)冀0503执8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王瑞松代理审判员 谷芳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赫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