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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5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5220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严陆平、朱金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严陆平,朱金英,史俊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220号原告: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73758708Q,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麒麟路10号。法定代表人:方学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永芳,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陆平,男,汉族,1968年6月27日生,住丹阳市。被告:朱金英,女,汉族,1977年2月15日生,住丹阳市。被告:史俊辉,男,汉族,1969年12月14日生,住丹阳市。原告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严陆���、朱金英、史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季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