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贾福明与夏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福明,夏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1308号原告:贾福明,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夏文龙,男,其他情况不详(缺席)。原告贾福明与被告夏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福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文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福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夏文龙给付借款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9日夏文龙向我借款3000元,并为我出具了借据,约定2016年12月31日还款,但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索要,夏文龙一直以无钱为由推托拒付,故提起诉讼。夏文龙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夏文龙未出庭应诉,放弃抗辩权和质证权,本院对贾福明提供的证据(借据)予以采纳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夏文龙向贾福明借款3000元,于2016年3月29日为贾福明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向贾福明借款3000元、2016年12月31日还款。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夏文龙向贾福明借款并为其出具了借据,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夏文龙应按双方约定还款付息,逾期未还,已构成违约。故贾福明要求夏文龙给付借款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夏文龙应给付贾福明借款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贾福明借款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夏文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清华代理审判员 石 静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