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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11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莹莹与张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莹莹,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3**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张莹莹,女,汉族,1988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361栋126号。被执行人:张成,男,汉族,1984年2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林家村1组58号甲,现住不详。本院在执行2017辽03**执149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成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现本案被执行人张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旭光审判员  孙英俊审判员  孙 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 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