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方保成、襄阳市梦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下称梦达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保成,襄阳市梦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下称梦达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1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保成,男,生于1972年9月29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良,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28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梦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下称梦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新珍,梦达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玲,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方保成因与被上诉人襄阳市梦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691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简要写明上诉人提出撤回其上诉的情况,包括时间和理由)。本院认为,方保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保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上诉人方保成负担(如一审为裁定案件,则无需写诉讼费用负担情况)。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守军审判员 张 扬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乾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