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终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乙铭强奸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乙铭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终157号原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枝江市,汉族,无业,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审被告人孙乙铭,男,1975年2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初中文化,张店区王舍居委会保安,住淄博市张店区。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1月5日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4月29日被假释;因犯抢劫罪、强奸罪、抢夺罪、盗窃罪于1998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7月8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乙铭犯强奸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六月二日作出(2017)鲁0303刑初1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乙铭服判不上诉,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刑初1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玮审 判 员 王建明审 判 员 孙一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华蕾书 记 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