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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执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赵广银与闫向阳、许昌鑫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广银,闫向阳,许昌鑫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185-2号申请执行人:赵广银,男,197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闫向阳,男,198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许昌鑫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文昌路西段八七学校门口。法定代表人:闫向阳,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广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向阳、许昌鑫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广银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025民督162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XX恩审判员  岳豪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