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某某与被执行人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某某,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某某,男,生于1977年1月5日,汉族,陕西省麟游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被执行人牛某某,男,生于1979年3月20日,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某某与被执行人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牛某某下落不明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成某某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借款94000万元、诉讼费1075元,合计95075元,暂时无法得以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成某某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