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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3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重庆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秦华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华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3204号原告:重庆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白公路11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939027780。法定代表人:李雪莲,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忠平,系重庆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秦华琼,女,生于1976年12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华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秦华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华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志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