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恢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爱仙、刘金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仙,刘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恢443号申请执行人李爱仙,女,1961年9月9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现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刘金友,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爱仙与被执行人刘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爱仙与被执行人刘金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金友已履行执行款人民币20000元,申请执行人李爱仙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02执恢443号案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思允审判员 王 玮审判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昕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