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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4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海燕与蒋海林、季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燕,蒋海林,季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4462号之一原告:刘海燕,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珠,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箭,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海林,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季海荣,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刘海燕与被告蒋海林、季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66元,减半收取6833元,由原告刘海燕负担。审 判 长  应万荣人民陪审员  林绣英人民陪审员  吴正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仁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