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4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海燕与蒋海林、季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燕,蒋海林,季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4462号之一原告:刘海燕,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珠,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箭,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海林,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季海荣,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刘海燕与被告蒋海林、季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66元,减半收取6833元,由原告刘海燕负担。审 判 长 应万荣人民陪审员 林绣英人民陪审员 吴正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仁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