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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民初3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吕凤军与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凤军,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3059号原告吕凤军。被告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原名称地质矿产部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法定代表人刘彦召。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凤军与被告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与请求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凤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