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448号原告:张某某,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刘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明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