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李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138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负责人郝子健,行长。被告李强,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向被告邮寄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件被退回,退回的理由是“原址查无此人”。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送达地址。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电话拨打时不能接通或者为空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导致无法送达,原告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64元,免予收取,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长河人民陪审员 王美欣人民陪审员 高淑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