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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7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余顺坤与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顺坤,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7850号原告:余顺坤,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委托代理人:卢某某,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石南路15号附1号2-5-1,工商注册号500112000085015。法定代表人:修建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某某,重庆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顺坤与被告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余顺坤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顺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顺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余顺坤负担,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谢义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