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2364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钱芳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钱芳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2364号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颐和家园御景苑2号第1层105室。负责人:李步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胤,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芳琴,女,住镇江市。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钱芳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