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凌丰木业经销部与兰军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凌丰木业经销部,兰军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凌丰木业经销部,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冠森大世界建材城。经营者彭文强,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16日,住本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兰军科,男性,汉族,1974年02月25日出生,住金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03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兰军科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8240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