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田镇世、孙翠英等与刘正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镇世,孙翠英,刘正强,豆现伟,王高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968号原告:田镇世,男,汉族,1998年10月23日出生,住郸城县。原告:孙翠英,女,汉族,1969年7月1日出生,住郸城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广明、齐朕,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正强,男,汉族,1990年2月3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豆现伟,男,汉族,1990年11月7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王高奇,男,汉族,1987年12月3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0551Y(1-1)。地址: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中段。负责人:赵国,任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韩广臣,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镇世、孙翠英诉被告王高奇、刘正强、豆现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田镇世、孙翠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镇世、孙翠英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田镇世、孙翠英负担。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春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