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57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董浩与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浩,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5795号之一原告:董浩,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被告: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2883号。法定代表人:李德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浩与被告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