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执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加满堂与张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加满堂,张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3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加满堂,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尉庄乡。被执行人:张润祥,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尉庄乡。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1029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润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润祥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润祥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润祥在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润祥的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喜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