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李芳、李刚、王俊杰与广东星艺装饰集团乌鲁木齐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李刚,王俊杰,乌鲁木齐星艺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兵0601民初1166号原告:李芳,女,1970年7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五家渠市。原告:李刚,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五家渠市。原告:王俊杰,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五家渠市。被告:乌鲁木齐星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中路401号锦城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辜柏林,该公司经理。原告李芳、李刚、王俊杰与被告乌鲁木齐星艺装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李芳、李刚、王俊杰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芳、李刚、王俊杰撤诉。案件受理费8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芳、李刚、王俊杰负担。审判员张冉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钱瑞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