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玉莲、王悦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玉莲,王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660号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西大街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孟先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自辉,主任。被告冯玉莲,住兴隆县。电话:152XX****XX。被告王悦,住兴隆县。电话:139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玉莲、王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退回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审 判 长 刘腾达人民陪审员 王久民人民陪审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