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22民算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李平、王国华等与荆门市万帮科技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平,王国华,安德元,陈景军,荆门市万帮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2民算1号之一申请人:李平,男,生于1974年11月14日,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申请人:王国华,男,生于1970年10月5日,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住荆州市荆州区,申请人:安德元,男,生于1975年3月10日,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申请人:陈景军,男,生于1976年6月25日,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被申请人:荆门市万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十里镇九堰村6组01幢。组织机构代码31654819-5。法定代表人:刘静,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李平、王国华、安德元、陈景军以被申请人荆门市万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帮公司)解散后,迟迟不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提出指定清算组对万帮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本院经初步审查,于2016年10月11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李平、王国华、安德元、陈景军提出的指定清算组对万帮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万帮公司有五个股东,即四个申请人李平、王国华、安德元、陈景军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静,公司予以解散是五股东真实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该规定,万帮公司解散后,应由四申请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静组成清算组,事实上万帮公司已于2016年3月26日成立以安德元为组长,刘静为副组长,王国华、李平、陈景军为成员的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本案受理后,通过对万帮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公司管理不规范,财务账册混乱。四申请人同意将公司相关生产设备及零配件作价10万元予以处置,而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静则主张该资产价值267万元。还有在本案受理前清算组委托武汉圣龙辉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过程中,存在财务记账凭证移交不规范问题。可见,万帮公司解散后,已有清算组,并不需要再重新指定。由于对公司相关资产的价值及处置和公司有关财务的处理,五股东不能形成统一意见,造成清算工作推进艰难,而并非故意拖延清算,也未查得有违法清算的事实存在。因此,四申请人提出指定清算组对万帮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平、王国华、安德元、陈景军提出的指定清算组对荆门市万帮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案件受理费21800元,退还四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付彦军审判员 张立芳审判员 周曲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柳艾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