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长阳好德商行、覃孟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阳好德商行,覃孟喜,秦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长阳好德商行。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都市经典一楼。经营者:方京红、王晓虎,家庭经营。被执行人覃孟喜,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土家族,自由职业,住宜昌市点军区。被执行人秦琴,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宜昌市点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阳好德商行与被执行人覃孟喜、秦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鄂0528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覃孟喜、秦琴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长阳好德商行香烟款8255元,被执行人覃孟喜另行偿还申请执行人长阳好德商行香烟款47075元。案件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程序。2017年3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法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将被执行人覃孟喜、秦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28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旭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