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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淮北市相山区徐小变全自动麻将机销售处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市相山区徐小变全自动麻将机销售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执146号被执行人:淮北市相山区徐小变全自动麻将机销售处,住所地淮北市古城路1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9。法定代表人:徐小变,该销售处负责人。被执行人淮北市相山区徐小变全自动麻将机销售处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皖06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淮北市相山区徐小变全自动麻将机销售处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我院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淮北市相山区徐小变全自动麻将机销售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调查有关金融机构、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淮北市相山区徐小变全自动麻将机销售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判长 王 艳审判员 陈雷雨审判员 袁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博晓东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