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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佛山市奥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浦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佛山市奥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浦贸易有限公司,刘锐潮,何自湛,李佩玲,刘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260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住所地顺德区乐从镇路州村委会第二工业区11号B南17号铺。负责人:刘红。被执行人:佛山市奥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区振华路顺联新城花园15座303。法定代表人:刘锐潮。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联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桂华路A112号乐宜居B座首层3号小车库之一。法定代表人:何自湛。被执行人:刘锐潮,男性,汉族,1976年11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自湛,男性,汉族,1979年6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李佩玲,女性,汉族,1978年1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刘锐林,男性,汉族,1984年6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诉被告佛山市奥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浦贸易有限公司、刘锐潮、何自湛、李佩玲、刘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775号��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佛山市奥腾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清还贷款本金4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以4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2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按年利率6.72%计付利息;以4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付罚息;从2015年7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付复利,复利计付应以上述利息为计算基础,罚息不再计付复利);二、被告佛山市奥腾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46784元;三、上述债务,被告佛山市奥腾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浦贸易有限公司、刘锐潮、何自湛、李佩玲、刘锐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250.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46250.08元,由六被告负担。因上述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1月向佛山市五区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奥腾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32处房产、刘锐潮名下有44处房产,由(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619号案件首查封,何自湛名下有3处房产,由(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636号案件首查封(具体详见财产查询材料),查明被执行人李佩玲名下有1车辆、刘锐潮名下有2车辆,另案查封但未扣押,故暂无法处理。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佛山市奥腾贸易有限公司的存款16672.8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为16672.8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4779979.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26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许 润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小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