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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利佳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利佳源商贸有限公司,肖秋发,周景云,肖开荣,吴湘生,吴振球,江西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2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被执行人:江西利佳源商贸有限公司,住。被执行人:肖秋发,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周景云,女,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肖开荣,男,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邱华第,女,195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吴湘生,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吴振球,男,196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吉安创新实木制造有限公司,住。被执行人:江西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申请执行人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利佳源商贸有限公司、肖秋发、周景云、肖开荣、邱华第、吴湘生、吴振球、吉安创新实木制造有限公司、江西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赣0802民初13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执行人江西利佳源商贸有限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具体以神奇执行人系统计算为准);二、申请执行人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江西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吉安县敦厚镇高塘店下村的房屋(房产证号为吉安县房权镇敦厚镇字第B01000134、B01000135、B01000136、B01000137号、面积为2154.57m2)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吉国用(2010)第9-109号,面积6048.42m2)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执行人肖秋发、周景云、肖开荣、邱华第、吴湘生、吴振球、吉安创新实木制造有限公司、江西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2014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上述款项,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房产、交警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肖秋发、吴湘生的车辆,未发现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江西利佳源商贸有限公司、肖秋发、周景云、肖开荣、邱华第、吴湘生、吴振球、吉安创新实木制造有限公司、江西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4025148元。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春审判员  孙晓斌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云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