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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某、冯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25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冯某,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冯某婚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7)冀0528民初2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7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冯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冀0528民初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 腾执行员 胡均锁执行员 赵伟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博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