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鹏与陕西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大荔县。被执行人:陕西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xxxxx8。本院执行张鹏与陕西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5)大民初字第016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5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800元、执行费5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