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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5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建党与被上诉人万双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党,万双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5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党,男,1969年2月24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晓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鸿,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双真,女,1977年8月12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爽爽,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南,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一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系公司员工。上诉人张建党因与被上诉人万双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信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10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张建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晓燕、周鸿,万双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爽爽、周利南到庭参加诉讼,人寿财险信阳公司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建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事故当日是张建党应万双真及其朋友邀请自驾汽车出去游玩,途中发生事故。万双真属于受益方,根据公平原则也应分担部分责任,且事后承诺不追究张建党的一切责任。万双真起诉时仅起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0000元,但一审法院却判决张建党支付各种费用74138.45元,显然违法。万双真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是由于张建党操作不当导致,根据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规则张建党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几个人共同出游不能区分有偿和无偿,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人寿财险信阳公司述称,在一审庭审中已就万双真的损失达成协议即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共计赔偿各项损失1000元,并履行完毕。万双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建党、人寿财险信阳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8729.9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1日10时许,张建党驾驶豫A×××××号小轿车载万双真沿信阳市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信阳市工业城工五路与东环路有信号灯控制交叉口时,与沿工五路由东向西李星驾驶豫S×××××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豫A×××××号小轿车失控撞到道路西侧树木、信号灯,造成双方车辆、树木、信号灯有损,致张建党、万双真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桥勤务大队认定张建党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星、万双真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万双真在郑州市骨科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左侧锁骨骨折,共花医疗费3569.9元。万双真的伤情经郑州新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限60日、误工期限120日、营养期限90日。万双真支付鉴定费1400元。另查明,豫S×××××号小型轿车在人寿财险信阳公司投有保险。一审法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建党驾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桥勤务大队认定张建党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星、万双真无责任,予以采信。因张建党没有提供豫A×××××号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情况,故应由张建党承担赔偿责任。对万双真的损失计算如下:医疗费3569.9元,有票据为证,予以支持;误工费,按照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6元/年计算,应为25576元/年÷365天×120天=8408.55元;护理费,30482/年÷365天×60天=5010.73元。万双真主张4980元,予以支持;营养费,20元/天×90天=1800元,予以支持;万双真要求交通费228元,结合万双真伤情及具体案情,予以支持;万双真要求残疾赔偿金5115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张建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万双真医疗费2169.9元、误工费8408.55元、护理费4980元、营养费1800元,伤残赔偿金5115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28元、鉴定费1400元,以上共计75138.45元;二、驳回万双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8元减半收取884元,万双真负担40元,张建党负担844元。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万双真在乘坐张建党驾驶的汽车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建党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万双真无责任。经本院审核,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可以作为认定本次事故赔偿责任的依据。至于张建党所主张的本次事故系自驾出游途中所发生应由万双真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的理由,本院认为,万双真所受伤害完全是由于张建党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所导致,张建党对万双真的伤害存在过错,万双真自身并无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审法院判令张建党对万双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万双真对张建党不追究责任的承诺与其伤情相比显失公平,万双真主张应予撤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万双真的起诉金额,经查,万双真最初起诉的金额是1000元,但在做完伤残鉴定后对诉讼金额进行了变更,增加了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故原审法院不存在超出万双真起诉金额判决的情形。综上所述,张建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32元,由张建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黎审判员 李剑锋审判员 邢永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小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