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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新诉被告任某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新,任某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688号原告韩某新。被告任某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新诉被告任某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某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撤诉权,且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任某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振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