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新诉被告任某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新,任某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688号原告韩某新。被告任某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新诉被告任某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某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撤诉权,且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任某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振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