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终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许林、汪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林,汪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1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林,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炜,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明芳,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上诉人许林因与被上诉人汪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4民初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林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上诉人许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诸冬林审判员 刘梦灵审判员 高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