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4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任凤英与被告陈建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凤英,陈建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4民初1743号原告(反诉被告):任凤英,女,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调娥,女,汉族,农民。系任凤英女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林,男,汉族,农民。系任凤英女婿。被告(反诉原告):陈建芳,女,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吉,男,汉族,农民。系陈建芳丈夫。原告任凤英与被告陈建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凤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林,被告陈建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任凤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陈建芳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8548.54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8日,任凤英与陈建芳因琐事相互辱骂,后又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陈建芳用小镰刀在任凤英头部剁了三下,致任凤英受伤。任凤英在临洮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花去医疗费2375元。陈建芳的伤是挫伤,不赔偿其经济损失。陈建芳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判令任凤英赔偿医疗���等经济损失12150.68元。事实与理由:任凤英用污秽语言辱骂陈建芳,并追赶陈建芳30多米,对陈建芳进行殴打,致陈建芳受伤。陈建芳在临洮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340.68元。陈建芳属正当防卫,不赔偿任凤英经济损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实,本院予以确认。任凤英对陈建芳提供某某村民委员会证明有异议,经审查,该证明内容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陈建芳对临洮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异议,临洮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对公民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故陈建芳异议不能成立,对临洮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确认。根据已经认定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8日9时许,任凤英发现自家地��有锄出来的杂草,认为是相邻地里劳动的陈建芳扔的。任凤英质问陈建芳,后双方相互辱骂。随后陈建芳往家里走,任凤英追赶陈建芳到路上,撕住陈建芳要让其到地里去看。后双方发生撕扯并跌倒在地。在撕扯过程中,陈建芳手持小镰刀在任凤英头上剁了三下。后赵莉芳和支春霞将二人劝开。任凤英和陈建芳被送到临洮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任凤英住院治疗9天,诊断为:1、颅脑外伤;2、头皮裂伤;3、牙齿多颗松动;4、右胸腹部软组织挫伤,花去医疗费2372.2元。陈建芳住院治疗4天,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花去医疗费1852.18元。2017年5月19日,临洮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建芳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300元。本院认为,任凤英的经济损失计算如下:医疗费按有效票据计算为2372.2元。误工费和护理费均按每天114.7元计算,住院9天,即114.7×9=103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40元计算,住院9天,即40×9=360元,交通费按实际情况计算为120元。任凤英的经济损失合计4916.8元。陈建芳的经济损失计算如下:医疗费按有效票据计算为1852.18元。误工费和护理费均按每天114.7元计算,住院4天,即114.7×4=45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40元计算,住院4天,即40×4=160元,交通费按实际情况计算为120元。陈建芳的经济损失合计3049.78元。双方主张的营养费和后续治疗费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陈建芳主张的复印费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任凤英和陈建芳不能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琐事发生相互撕打,致双方均受伤。双方应赔偿对方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建芳赔偿任凤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4916.8元;二、任凤英赔偿陈建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3049.78元;以上二项折抵,陈建芳赔偿任凤英1867.02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陈建芳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任凤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继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力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