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白银神久商业砼有限公司与王森林诉讼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银神久商业砼有限公司,王森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144号申请人:白银神久商业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生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森林,男,汉族,无业,住甘肃省临洮县红旗乡石家窑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申请撤诉,故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03执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志明审判员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德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