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11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刘贵军、李云鹏、梁冬冬、孟庆雷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刘贵军,李云鹏,梁冬冬,孟庆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刘贵军,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执行人李云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被执行人梁冬冬,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执行人孟庆雷,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5)呼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刘贵军、李云鹏、梁冬冬、孟庆雷罚金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