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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吕长斌与韩笑、齐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长斌,齐宏宇,韩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2民初866号原告:吕长斌,男,1973年9月20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齐宏宇,男,1982年5月1日生,汉族,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笑,女,1989年6月21日生,汉族,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长斌与被告韩笑、齐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长斌,被告韩笑、齐宏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长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0元;2.要求被告从2017年5月7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2%支付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7年1月7日向原告借款50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每月给付利息10000.00元。因被告在2017年4月7日未按约偿还利息,违反了合同约定,且被多人起诉,欠款数额达到千万,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履行合同约定,被告明确表示已无力偿还,故原告起诉。齐宏宇、韩笑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暂时无能力偿还,希望原告能谅解。本院认为,韩笑、齐宏宇承认吕长斌在本案中主张借款500000.00元的事实,故对吕长斌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齐宏宇、韩笑亦应按约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宏宇、韩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原告吕长斌借款本金5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20.00元,均由被告齐宏宇、韩笑负担,给付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