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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青献、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青献,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特17号申请人:杨青献,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仝文贵,安阳先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康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端木庆营,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大庆,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杨青献与被申请人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龙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杨青献称,被申请人铁龙公司与申请人杨青献签订的是格式合同,该格式合同免除了铁龙公司的责任,加重了杨青献的责任,并排除了杨青献的主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合同条款无效。在双方签订的安全互助服务凭证上显示,杨青献每年向铁龙公司交纳所谓互助费(实际是应向保险公司交纳的商业三者险一万三千一百九十元),但铁龙公司却不向保险公司交纳,而是由不具备保险单位资格的铁龙公司予以侵占,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并给杨青献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杨青献已经向铁龙公司交纳商业三者险保险费,但铁龙公司故意不向保险公司交纳,应由铁龙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属于重复处理,受害人刘美芳等起诉要求赔偿一案,已经一审、二审,最终二审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铁龙公司无权另行提起仲裁。在上述案件中,2015年2月3日便将杨青献的车辆豫E×××××查封、变卖,并抵顶了铁龙公司应当偿付受害人的款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给杨青献造成的营运损失应当由铁龙公司予以赔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第三项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铁龙公司称,申请人并没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7年3月12日,安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安仲案字第10号裁决:“一、杨青献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垫付款61950元;二、驳回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三、本案仲裁费3165元,由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承担60元,由杨青献承担3105元”。安阳仲裁委员会根据铁龙公司的仲裁申请及铁龙公司与杨青献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书》、责任免除条款与河南安阳京裕运输有限公司、河南安阳铁龙物流有限公司安全互助服务凭证中的仲裁条款,于2017年1月5日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安全互助服务凭证纠纷仲裁案。仲裁程序适用安阳仲裁委员会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安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仲裁委员会向仲裁当事人送达了相应文书,并于2017年2月23日开庭审理。2017年3月12日,安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安仲案字第10号裁决。本院认为,杨青献不认可仲裁裁决中对于相关事实的认定,据此主张仲裁裁决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关于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故本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杨青献提出的刘美芳等人起诉铁龙公司等解决的是侵权纠纷,仲裁裁决解决的是杨青献与铁龙公司之间的纠纷,两案并不属于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杨青献所提其他理由均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故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杨青献所提理由不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对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杨青献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杨青献负担。审判长  赵锐平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