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红缨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兴旺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托克旗红缨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旺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459号申请人:鄂托克旗红缨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大煤矿东侧。法定代表人:肖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永富,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内蒙古兴旺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宏达路东万祥大酒店斜对面。法定代表人:高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鄂托克旗红缨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兴旺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内蒙古兴旺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械设备,在执行过程中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鹰支行执行异议且异议成立,经查被执行人内蒙古兴旺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已被刑事拘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韩 飞审判员 召日格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范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