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7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林忠粦、莆田市涵江区西湖福利彩印有限公司、蔡国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忠粦,莆田市涵江区西湖福利彩印有限公司,蔡国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7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忠粦,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西湖福利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洋中村,组织机构代码78904347-X。法定代表人方国珍,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蔡国光,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忠粦与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西湖福利彩印有限公司、蔡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西湖福利彩印有限公司、蔡国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西湖福利彩印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闽B×××××、闽B×××××小型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西湖福利彩印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闽B×××××小型汽车各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