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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xx、周xx、南通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周xx,南通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通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857号申请执行人张xx,住河北省三河市。申请执行人周xx,住河北省三河市。被执行人南通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曲塘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薛成。被执行人南通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107国道下胡良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刁和平。本院执行的(2015)通民初字第136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13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凤龙审判员  王 林审判员  徐寒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