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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执1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小波与程广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波,程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1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小波,男,1988年6月11日生。被执行人程广生,男,1971年10月23日生。本院在执行王小波与程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广生其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广生名下的银行存款101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新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