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1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小波与程广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波,程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1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小波,男,1988年6月11日生。被执行人程广生,男,1971年10月23日生。本院在执行王小波与程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广生其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广生名下的银行存款101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新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