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3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北京二十一世纪实业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二十一世纪实业总公司,北京市丰台区裕丰粮油土产销售公司,官厅中华永久陵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3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二十一世纪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0号。法定代表人杨文岑,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裕丰粮油土产销售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高立庄村。法定代表人王连瑞,总经理。被执行人官厅中华永久陵园,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小南辛堡镇。法定代表人傅东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2民初2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二十一世纪实业总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2民初2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李京耀执行员 邢 军执行员 郭树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