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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5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25刑初74号公诉机关西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生于1998年11月26日,初中文化,甘肃省西和县人,家住甘肃省西和县。2017年4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西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西和县看守所。西和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4月13日晚12时,被告人陈某将西和县大水街领袖KTV附近人行道上一辆黑色铃木刺激400型摩托车盗走,后藏匿于原西和县中医院楼背后,经西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8320元。该案侦破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返还失主。2、2017年4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西和县北川风暴KTV门口将一辆黑色宗申牌摩托车盗走,在推行摩托车至西和县北商场后门口时被西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西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520元。该案侦破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返还失主。综上,被告人陈某共实施盗窃作案2起,盗得财物价值128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黑色铃木摩托车、黑色宗申摩托车各一辆;书证西和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铃木刺激摩托车的销售票据,宗申牌摩托车的机动车行驶证,西和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视频制作说明;被害人冯某、刘某的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西和县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明细表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8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一次盗窃事实,认罪态度好,且被盗物品已追回返还被害人,酌定从轻处罚。看守所关于被告人陈某羁押期间遵守监规、服从监管、表现好,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积极,放归社会不致再产生危害,决定适用缓刑。经合议庭根据量刑规范化的规定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黄海林审判员成鹏人民陪审员黄成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XX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