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明和与陈文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和,陈文明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3民初625号原告:陈明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凤,广西振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明。原告陈明和诉被告陈文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陈明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35元,由原告陈明和负担。审判员 覃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