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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78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飞鹏与王凤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鹏,王凤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7828-1号原告:张飞鹏,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兰侠,女,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凤立,男,l970年2月l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飞鹏与被告王凤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飞鹏于2017年7月24日以与被告口头达���交付房屋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飞鹏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飞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飞鹏负担。审 判 长  李献忠人民陪审员  王晓宇人民陪审员  孟 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