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臧运凯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运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24刑初72号公诉机关东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臧运凯,男,1975年3月23出生于吉林省柳河县,汉族,住东宁市东宁镇。2017年2月6日因本案被东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东宁市人民检察院以黑东检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臧运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中,被害人王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臧运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臧运凯酒后驾驶黑CK84**号朗逸牌小型轿车,沿东宁镇幸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博文海鲜店门前时,驶入左侧车道,将路边行人王某某撞倒,造成王某某受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臧运凯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经检测臧运凯血液乙醇含量为2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查明,王某某被撞受伤后入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5天临床治愈出院。案发后,臧运凯先行赔偿被害人王某某8万元。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臧运凯另行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臧运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查获经过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臧运凯身份证明,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臧运凯血样提取登记表及东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东疾控司鉴所[2017]乙醇检第0016号乙醇检测报告书,证人史加祥、刘国伟证言,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告人臧运凯供述,调解协议及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臧运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罚。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臧运凯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臧运凯血液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臧运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臧运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