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6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海琼珍与孙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琼珍,孙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6700号原告:海琼珍,女,汉族,1950年生。被告:孙彬,男,汉族。原告海琼珍诉被告孙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海琼珍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琼珍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彬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琼珍撤回对被告孙彬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琼珍负担。审判员 石晶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