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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巴中市巴州中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雷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中市巴州中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雷成,杨丽蓉,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巴州中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邬德君(董事长)。被执行人:雷成,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杨丽蓉,女,1981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国建(董事长)。本院受理执行巴中市巴州中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雷成、杨丽蓉、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雷成、杨丽蓉、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现查封的财产无法处置,目前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资金来源,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巴中市江南公证处作出的(2014)川巴江南证字第7644号公证书及(2016)川巴江南证字第2192号执行证书所涉及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一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资金,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 斌执行员 郭 勇执行员 邓恒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