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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青岛金华龙中意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天正嘉业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金华龙中意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天正嘉业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59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金华龙中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洋河镇艾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高旭德,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天正嘉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钱塘江路5号。法定代表人薛杰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金华龙中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天正嘉业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鲁0281民初10189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81民初101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瑞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晓丽 来源: